关于印发《台州市“文化精品工程’’实施细则》的通 知

作者:未知 来自:互联网 2007-5-17 点击数:

 

关于印发《台州市文化精品工程’’实施细则》的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级备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文化精品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文化精品工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加快文化大市建设步伐,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支撑,决定从今年开始设立专项资金,实施“文化精品工程”。

“文化精品工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通过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扶持,不断推出文艺精品,全面推进我市文化事业发展。

    二、扶持对象

    1、体现国家和台州文化精品创作水准,在全国和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2、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能在文化产业发展中起导向示范作用的项目。

    3、深受基层、群众欢迎,以提供、传播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为主的公益性文化服务项目。

    4、具有台州特色、文化个性和创新意义的项目。

三、项目设置   

1、文艺类:文学、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文艺、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等领域的创作、演出、制作、展示、主题性活动等项目。

2、文化服务类: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提供优秀精神产品的公益性文化服务项目。

四、扶持方式

l、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策划、规划、论证、研讨。

2、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项目的创作、生产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3、围绕产品传播组织宣传推介,包括组织首发、首映、首演等仪式和展演、展播、展映等活动。

4、通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项目给予奖励。

5、根据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组织若干公益性服务项目,作为文化精品工程的子工程给予扶持。

五、组织机构

 “文化精品工程”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扶持、监督、考核、奖励等有关工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委宣传部文化处(联系电8510322);

六、申报程序

l、凡市内合法从事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文化精品工程项目。与外市合作的项目须拥有出品权或全国性评奖申报权。

2、申报项目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另外补报。

3、申报方式分两种:一是向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文广新局、市广电总台、市社联、市文联申报,经上述机关初审后签署意见,向‘‘文化精品工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推荐;二是直接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申报立项的单位或个人须认真填写《台州市文化精品工程"重点项目立项申报表》,并附详细策划方案、项目说明及相关材料(如书稿、剧本、大纲等),以供审议。申报表可向推荐单位或台州市文化精品工程’’办公室索取,  也可在中国台州网’’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taizhou.com.cn)。有关资料概不退还。

    七、项目评估、审批和管理

l、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后,按门类

分别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可行性论证,根据评估意见确定重点项目和扶持方式,并予以公布。专家个人申报立项的在论证该项目时一律回避。

2、重点项目一经确立,即由项目责任人与市文化精品工程’’办公室正式签订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确定项目目标、完成时间、权利、义务以及双方认为应进入协议的内容,并建立项目档案。经费扶持额度及如何分期划拨与项目目标相联系,并在协议书中体现。

3、对已确立的重点项目,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给予各种扶持,同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项目责任人要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获得经费扶持的项目还需定期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对未能按协议执行、又无正当理由者,予以复议,直至取消立项。

4、已确立的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填写《台州市‘‘文化精品工程重点项目考核登记表》,详细说明项目完成情况和影响、效益,并提供相关材料报专项工作委员会,接受考核。

    八、奖励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届时将分别统计全年全市精品创作成果,制定年度奖励计划,对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对属于填补空白的重大成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特别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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